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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公司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公司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厂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通知规定,我省成品油市场的汽、柴油(标准品,下同)零售中准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吨均上调1000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制定我省成品油市场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甘肃省汽、柴油统一平均密度的通知》(甘价工〔2001〕225号)规定的全省汽、柴油统一平均密度执行。
  三、为保证社会加油站的正常经营,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中石油、中石化集团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6%。
  四、各地具有批发资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和调整我省成品油批零起点的通知》(甘价商[2006]190号)的有关规定,对应享受批发价的用户按规定以批发价供应,不得以化整为零等形式变相提高价格。
  五、液化气出厂价格不作调整,销售价格也不作调整,凡已擅自涨价的,必须立即退回到原有的价格水平。
  六、各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带来的影响,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价格政策,积极协调、妥善解决成品油调价对农业、渔业、林业和农垦以及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
  七、各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统一要求做好成品油提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变相涨价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以上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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