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环保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全省火电企业脱硫电价政策,促进燃煤发电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在全省燃煤发电企业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联网以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过渡性实施意见:
一、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制度。已建设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应尽快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运行台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电厂名称、脱硫机组编号、机组负荷、脱硫方法、脱硫效率、脱硫设施通过168小时时间、脱硫机组月耗煤量、燃料硫份、脱硫机组月发电量、脱硫机组二氧化硫连续监测数据、脱硫设施运行时间、维护情况及时间,以及石灰石等脱硫剂购销合同、用量、脱硫副产物产生量及销售合同等。上述台帐汇总材料应于每月5日前,定期上报省市物价局、环保局。
二、建立脱硫设施检查和抽查制度。已建设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应接受价格、环保部门的检查,省市物价局、环保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相关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台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三、建立设施停运报批和备案制度。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需要维护、改造、更新脱硫设施,因脱硫设备维修需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发电企业,要提前报请所在地市级环保局批准,并报省环保局、物价局和省电力公司备案。
四、建立相应扣减处罚制度。对相关燃煤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违反《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相关处罚规定的,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07〕117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于2004年以前建设的老电厂脱硫装置,脱硫效率符合当时国家环保脱硫标准,但达不到国家现行的环保脱硫标准的,限上述企业自2008年4月1日起两年内,尽快改造或新建其脱硫装置,达到国家现行新的环保脱硫标准,在此期间其环保脱硫电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逾期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其脱硫加价政策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