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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调整改革力度促进工作任务落实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1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调整改革力度促进工作任务落实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8〕186号)


各市、州物价局:

  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多次要求“稳步推进资源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理顺价格关系”。省政府《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中进一步要求各级政府“积极落实污染减排相关配套政策,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同时责成“省物价部门负责督促各市、州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督促已建成污水处理项目所在地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尽快落实到位”,“2008年年底前力争将全省污水处理费调整到0.80元/吨左右”。最近,省政府和国务院节能减排检查组指出了我省部分市、州污水处理费标准过低的问题。为确保省委、省政府给物价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经研究,现就加快污水处理费调整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费调整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价格政策在促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严肃认真地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和省局的工作部署,确保污水处理费调整改革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为加快污水处理费调整改革工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的通知》(甘价服务〔2007〕202号)已做了全面部署,各地要坚决落实省局工作部署。近年来污水处理费未调整到位的兰州、嘉峪关、酒泉、张掖、金昌、天水、陇南、临夏等市州要加快调整工作的进度,加大工作力度,上述市、州必须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成本监审、听证会等各项工作,形成的调价方案经市、州政府同意后须在9月15日以前上报省物价局审批。对因未及时上报审批调整而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的,各地要承担责任。

  三、为了加快工作进度,污水处理费成本监审工作请市、州成本队负责,省成本队督促指导。调价听证会请市、州物价局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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