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各项收费收入应全部按财政非税收入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开收费票据的收费,学生家长有权拒缴,各级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视同乱收费严肃查处。
九、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会同纪检、监察、纠风等部门督促学校健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挤占挪用收费收入的,要按照《
价格法》和《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乱收费问题,要追究有关学校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十、本通知适用于政府及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及其他学校附设的普通高中班。本通知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67号)中关于高中收费的相关规定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246号)及各地审批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附件:1.甘肃省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2.甘肃省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最高收费标准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甘肃省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城市)
单位:元/生·学期
项 目 地 区
| 学 费
|
住宿费
|
一般学校
| 市州级示范学校
| 省级示范学校
| 每间7人及以上
| 每间6人及以下
|
春季
| 秋季
| 春季
| 秋季
| 春季
| 秋季
|
兰州市
| 460
| 500
| 510
| 550
| 660
| 700
| 150
| 165
|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