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地方政府举办的学校接受厂、矿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所属学校毕业的学生就读,执行与地方学生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地方学生原则上应在地方政府所办学校就读,不能在地方政府所办学校就读的,属于政策及其它因素造成的必须在未移交地方政府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所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所办公办学校按政府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二)学校校舍建设要坚持安全、节约、坚固、实用的原则,坚决纠正在学校校舍建设中互相攀比、追求豪华、高额举债和规模超大等不良做法,坚决禁止通过高收费,将还贷责任转嫁给学生和家长。学校不得拆除、挤占、挪用普通学生宿舍建学生公寓,必须让学生首先入住国家投资建设的普通学生宿舍,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入住通过举债、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学生公寓而高收费。
(三)学费中已包含了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和冬季取暖费用。学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课时计划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并安排学生上机学习,信息技术教育课不得少于规定课时;学校必须提供供暖设施,保证学生冬季取暖需要。
(四)严禁任何单位、学校、教师向学生强制搭售教辅读物、各科学具、制作材料和其他书籍。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高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补课)、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五)社会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要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招生、入学相挂钩。要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学校强迫学生家长以自愿捐资助学名义而实际为变相乱收费的错误倾向和问题。
(六)学校代收费项目为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体检费、防疫费、班费、自行车看管费及其他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作业本费按作业本定价或购价据实收取,学校不得加收任何代办费用。课本费按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核准的课本价格及省教育厅规定的必定书目,据实收取。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加收任何代办费用。
除择校费外,学校各项收费及代收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
学生退学(转学)必须退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费用。
六、学费、住宿费、择校费、捐资助学款项等作为学校事业费收入,必须由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各级财政要按规定拨付高中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七、进一步完善收费减免政策。各学校应从学费中按10-15%的比例建立助学金、奖学金用于资助奖励,资助奖励对象应首先考虑品学兼优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户)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及孤儿;有条件的对这些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予以减半或免收。
八、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政策,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和校园网公示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