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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
(甘价费〔2008〕202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完善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原则: 保持普通高中收费水平不变,合理归并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收费管理权限: 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三、收费项目:我省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归并为学费、住宿费、择校费三项,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取消杂费、取暖费、微机上机费、电化教育建设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学校通过提供服务或采取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向学生收费。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示范性学校应报省、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相应的示范性学校的收费标准。
  四、公办高中择校费
  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
  限分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根据其办学条件及招生情况制定择校生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限人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合理制定高中择校生的招生计划,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的20%。
  限钱数。我省高中“择校生”的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规定执行。各地、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执行。
  省上将进一步降低择校生收费标准,使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逐年降低直至全部取消。学校按规定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各地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
  各地要将政府公办高中的招生计划、招生人数、“择校生”比例、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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