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检查重点,重在检查不断深入。近年来我省已连续多次开展全省医药价格重点检查工作,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在近年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有所侧重,针对群众举报投诉、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要选择部分重点单位、重点问题、重点科室、重点项目、重点品种,集中力量开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取得实效。要通过深入扎实的检查工作,逐步延伸检查范围,扩展检查领域,对存在的价格违法问题,要逐个查清、逐个规范、防止反弹;对反映比较集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完善政策、堵塞漏洞,确保检查不断深入,切实规范医药行业价格行为。
(三)加大力度,重在严惩违法行为。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同时移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创新方式,重在提升检查水平。近年来,一些医药单位价格违法形式越来越趋于隐性化,规避检查的手段更加隐蔽,检查难度越来越大。各级价格部门要根据价格违法的新情况和新特点,与时俱进,探索创新检查方式。积极创造条件,借助计算机软件等检查手段,提高检查的准确性和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聘请医疗专家参与检查,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与纠风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检查,提高检查的威慑力。加强与卫生、社保等相关主管部门的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五)强化服务,重在推进社会监督。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结合检查工作,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并以此活动为载体督促医疗机构健全医药价格信息公示和发布制度。重点做好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及耗材价格的公开,并做到公开事项的真实、及时和有效,方便群众就医。继续落实费用清单制、费用查询制和重大事项告知制,切实提高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和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推进社会监督。
(六)加强情况反馈。重点检查期间,各地要及时反映检查工作动态,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于9月25日前,以简报形式向省物价局报送一次检查工作情况(包括组织部署、检查方式方法、检查进度、查出的问题等)。遇有重大政策问题要及时上报。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0月20日前上报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工作成效、经验体会、发现的问题、调研情况、政策建议和典型案例等。同时上报2008年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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