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疫苗、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以及采取变相手段将部分免费的疫苗和血液转为有偿使用的。
(二)医疗服务价格方面
1.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的;
2.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3.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
4.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是否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有无超过规定的销售价格水平或规定的加价率销售的。
(三)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方面
1.医疗机构销售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2.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收费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性变相收取费用的。
三、检查的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组织方式:此次重点检查由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共同安排部署,各市、州物价局、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地检查工作,具体检查工作由各级价格部门负责。省物价局将选择部分市、州医疗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具体检查单位名单与市、州物价局协商确定)。各市、州都要确定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时间安排:2008年9月1日至10月15日为直接检查和重点检查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为处理结案和总结阶段。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深化认识,重在加强组织领导。经过连续多年的专项治理,医药价格秩序逐步规范,医药价格监管初见成效。但部分市、州单位医药价格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社会反映“看病难、看病贵”依然强烈。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为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供有力保障。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落实责任,通过检查督促落实国家各项医药价格和收费政策,严肃查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