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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2008)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矿、厂、场区)物价局、纠风办: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决定从今年8月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742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7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者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规格、名称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
  4.人血蛋白以及重组人凝血因子Ⅷ等临床紧缺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5.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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