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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公共卫生监督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公共卫生监督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8〕139号)


庆阳市物价局:
  镇原县物价局《关于对公共卫生监督所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的收费范围、收费原则、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价费〔2004〕401号)均作了明确规定。
  (一)收费范围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范围内,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的预防性处理、质量检验、现场采样与检测、产品与场所的卫生安全性评价、卫生学技术审核评价等项目工作时,可收取委托性卫生技术服务费”。
  (二)收费原则是自愿、互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的预防性处理、质量检验、现场采样与检测、产品与场所的卫生安全性评价、卫生学技术审核评价等项工作时,应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协议;或委托方提出委托申请,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受理书”。
  (三)收费对象是谁委托、谁付费。
  (四)收费标准在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参照甘价费〔2004〕401号文件附件十一《委托性卫生防疫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在收取“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时,凡不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均属乱收费。
  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制管理项目的公告》(甘政发〔2005〕38号)中涉及卫生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有:第370项“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第376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第381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第382项“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第383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第385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第393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等。因此,镇原县卫生监督所认为他们在接受从业者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后,从事卫生评价、卫生学审查,并制作报告也属于委托性工作,就应收取“委托性卫生防疫技术服务费”的理解是错误的。应予严肃查处,坚决纠正。
  三、行政许可事项能否收费,《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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