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育院三岁前托儿保教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8〕221号)
省教育厅:
你厅《转报省保育院关于申请三岁前托儿保教费收费标准请示的函》(甘教财函〔2007〕58号)收悉。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甘肃省保育院三岁前托儿保教费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三岁前托儿幼儿保教费150元/生·月,杂支费120元/生·月,取暖费30元/生·取暖期。
幼儿转入正常班级后收费标准按甘价费〔2007〕2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制度。保教费、杂支费、取暖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你厅要督促甘肃省保育院进一步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向社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