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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备案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备案工作的通知
(甘价函〔2008〕156号)


陇南、天水、甘南、平凉、庆阳、临夏、定西、白银、武威、兰州市(州)物价局: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9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甘价商〔2008〕213号)中关于各市、州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要报省物价局备案的精神,请你们将本地对灾后重建物资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对现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范围、主体、品种、干预企业等与《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甘价电〔2008〕18号)和甘价商〔2008〕213号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尽快进行完善后,将现行有效的干预措施政策包括各市、县(区)出台的政策以及调定价文件(附正式文件或文件复印件),于2008年9月10日前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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