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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自建自用房屋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规划建成区是指200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以下简称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远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包括特别控制区和特别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和凤凰工业园。
  特别控制区是指建设路以南、湖南路以北、昌润路以东、徒骇河以西的区域;辽河路以南、湖南路以北、徒骇河以东、小湄河以西的区域;湖南路以南、南外环路以北、京九铁路以东、光岳路以西的区域;以及徒骇河两侧规划控制的区域。
  凤凰工业园是指南外环路以南、纬四路以北、二干渠以东、中华路以西的区域。
  (二)城市发展备用地是指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外环路以内、远期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区域。
  (三)郊区是指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内、外环路以外的除凤凰工业园外的区域。
  第五条 规划区内民房建设的规划管理:
  (一)规划建成区
  特别控制区和凤凰工业园以内区域,村(居)民只能对现有危房进行维修加固。
  远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特别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完成新村规划的,允许村(居)民按规划进行自建自用房屋建设;未完成新村规划的,村(居)民只能对现有危房进行维修加固或原面积翻建一层房屋。
  (二)城市发展备用地
  允许该区域内村庄进行新村规划。完成新村规划的,村(居)民按规划进行自建自用房屋建设;未完成新村规划的,村(居)民只能对现有危房进行维修加固或原面积翻建一层房屋。
  (三)郊区
  鼓励村庄进行新村规划。完成新村规划的,村(居)民按规划进行自建自用房屋建设;未完成新村规划的,村(居)民只能对现有危房进行维修加固或原面积翻建一层房屋.
  村(居)民在统一规划的中心村或村(居)民小区建房的,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的各项规划技术指标执行。
  第六条 新建民房层高不得超过3.5米,在平地情况下,室内标高与室外标高高差一般不得大于0.45米,室外地坪一般应当与城市道路和街区道路相衔接,远离道路和无道路标高依据时,应当与周围邻居标高相平衡,不得影响排水。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规划区内民房建设的规划审批程序:
  (一)村(居)民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颁发村(居)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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