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挂钩工作"的县、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府重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三项整治"工作开展基础较好,具有良好的开展"挂钩工作"的外部和内部环境;
2."挂钩工作"地区具有代表性,能反映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全面开展"挂钩工作"积累经验;
3.具有已经进行整治备案的农村建设用地,且项目区总规模不超出备案指标;
4.实施计划和"挂钩规划"切实可行。
第七条 申报程序
项目区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上报。
挂钩项目区原则上要与每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同时上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请示;
2.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3.县(市)拟定的挂钩规划;
4.建新区及拆旧区农民补偿安置方案。建新区土地拟征收的,只附拆旧区的农民安置方案;
5.涉及规划调整的,附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建新区拟建项目清单;
7.建新区及拆旧区勘测定界资料,包括报告及图件;
8.挂钩项目区申报表。
第九条 项目区管理
挂钩项目区涉及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调整、互换、使用,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整体审批,封闭运行。
第三章 挂钩规划管理
第十条 挂钩规划
挂钩规划是指开展挂钩工作的县(市、区)在调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已备案核实"三项整治"指标和预测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编制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工作专项规划。
挂钩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规模和范围,合理安排建新区的城镇村用地比例,确保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挂钩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
1.规划目的、原则、任务及规划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