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2009年3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均要相应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县(市、区)实际,于2009年3月20日前制定本县(市、区)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3.动员和培训。根据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全市参加市县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以省实施方案、《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2009年3月下旬,市、县两级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它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称重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各级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配备数量一般不少于两台)。
(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5日前,县级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2009年4月20日前,由市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2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各普查工作组将普查结果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汇总上报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2009年4月底前,由省政府组织对全省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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