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府发〔2008〕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土地储备力度,保障重点产业发展用地
(一)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储备制度。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时将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适当进行前期开发,确保常年有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满足工业用地所需。
(二)优先保证“4+2”产业用地。即优先保证纺织、食品、机械、化工、电子、生物产业用地,支持全市主导产业快速发展。
(三)对于新建和改扩建工业用地,原则上必须进入工业集中区建设,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明确工业用地条件,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新建和迁建工业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方能取得工业用地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一)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
(二)达到产业投资强度标准。市城区电子、生物产业达200万元/亩以上,机械、化工产业达150万元/亩以上,纺织、食品产业达130万元/亩以上,其他产业达120万元/亩以上。各区、县的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以上。
(三)容积率达0.8以上。除生产工艺和流程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必须按规划修建多层厂房。
(四)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六)工业用地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不得以入园协议或投资协议等资料代替工业用地供应审批手续。
对于不符合上述六个条件,但又能产生实际生产能力的工业企业,可进入园区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生产或进入乡镇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区域生产。对进入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企业,两年内免收厂房租金,两年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确定租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