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化基地的核心,是推进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尤其是资本要素向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现就探索建立科技与金融良性互动机制,完善科技投融资服务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制,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
(一)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按照政府引导、有限参与和重点扶持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补助资金,引导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国内外风险资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人等社会各类资金及专业创业投资企业,形成一定规模的多元化风险资本,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补助资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补助资金的阶段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跟进投资可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比例,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投资保障对“风险投资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投资后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落实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三)建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企业持续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引导和支持重点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尽快充实注册资本,达到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引导基金”需注册资本1亿元的基本条件,并逐步达到国内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水平。国有独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专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四)完善国有风险资本的投资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畅通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的进退渠道,提高国有创业投资股权挂牌转让的审批效率。创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制,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基金的基金”模式,吸引海内外各种社会资金,共同建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合伙基金,形成多元化创业投资格局,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