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平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平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关于申请调整平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报告》(平市价〔2008〕162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发布的《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216号)规定,考虑你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今后发展趋势,结合公用事业价格改革情况,经研究,同意对你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市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7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征收范围是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专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使用数额或比例由平凉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同时停止你市省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的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也不得以集资、基金、押金等形式收取其他任何专项配套费,否则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局统一收取,一个窗口对外,收费前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市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六、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按《暂行办法》规定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247号)规定执行。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执行规定范围和程序,严禁扩大范围和擅自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