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在案卷评查期间应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案卷及其他有关材料,配合案卷评查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出的优秀案卷组织展览、观摩等交流活动,对优秀案卷的整理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案卷评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和水利目标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水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水行政执法责任,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水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水行政执法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依据;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执法机构名称及执法范围、职责;
(三)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强制、水行政复议、水行政听证的程序规定;
(四)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五)水行政许可的事项;
(六)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结果和重点水利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七)水行政主管部门临时采取的涉及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临时性或者阶段性的水行政管理措施;
(八)其他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密切的水行政事项。
第四条 予以公示的事项应当明示下列具体内容:
(一)执法依据包括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二)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以及执法岗位和职责;
(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种类、依据、适用范围、程序、标准、时限、执行方式等;
(四)收费事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范围、依据和标准等;
(五)水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适用范围、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时限、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许可结果等;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临时采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包括实施措施的目的、依据、具体内容、适用范围、时限等;
(七)内外部监督机构、地址、邮编、举报电话等。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专门的执法公示牌或公示栏。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可采取新闻媒体、水利网站公告,办公等场所张贴、悬挂。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的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