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评标结果保密;
(八)参加招投标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九)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投标管理机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负责本工程建设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
(三)曾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过,以及在该项目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后未满三年的;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十一条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负有评标专家同样的权利与义务。
四、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入选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市水利局初审、省水利厅复审、上岗培训和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申报表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对初审通过的人员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人员由省水利厅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合格颁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证”,并建立信息档案。
专家入选评审过程及结果由省水利厅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分为:水工建筑施工及设备安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装饰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闸门及启闭机等设备制造和采购、水泵及电机等设备制造和采购、水土保持和绿化、电气设备制造和采购、水泥钢筋等水利物资生产和采购、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硬件)施工安装、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软件)施工安装、造价、移民等专业。
五、专家库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资格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至5月份。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