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水建〔2008〕84号)
各市水利(务)局、省各水利工程管理处、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
现将《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
事前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一、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基建程序,防止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工程设计,降低或提高工程标准,改变工程使用寿命或性能,保障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活动。
本办法所称“事前”,是指重大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工作尚未正式开展之前、设计单位设计变更报告尚未正式提交之前、变更项目尚未实施之前。
三、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有充分理由。
四、由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省水利厅负责转批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直接审批的工程初步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委托工程所在地市水利部门审批的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必须事前备案。对部分项目难以界定属于重大或一般设计变更时,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事前备案。
五、下列情形属于需要事前备案的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建设任务变更;
(二)工程规模发生变化;
(三)工程等级、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变更;
(四)水位、流量、扬程等特征值发生变化;
(五)工程建设场址如闸址、站址、桥址改变等;
(六)工程总体布置发生较大变化;
(七)流域性水利工程主体工程施工导流方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