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区域治理及地方基建项目竞争立项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水计〔2008〕87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区域治理及地方基建项目竞争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
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区域治理
及地方基建项目竞争立项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更好地体现水利重点工程项目立项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加强区域治理和地方基建项目立项管理,择优安排省级水利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治理工程和地方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管理。区域治理工程是指按照水利事权划分的原则,由省级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根据有关政策明确省级投资额度的跨市、跨县骨干水利工程;地方基建项目是指按照水利事权划分的原则,由省或市县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根据有关政策明确省级投资补助额度的一县(市、区)范围受益的骨干水利工程。
三、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参与竞争立项:
(一)项目所在区域已经编制区域治理规划,所报项目是流域或区域治理规划中明确在近期实施的工程。
(二)项目申报市、县(市、区)上一年度在建的区域治理、地方基建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三)工程可研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且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评审要求
竞争立项采用对所报项目进行综合评议的办法,按照评分高低排序,并公布项目评议结果。
(一)评议方式。区域治理、地方基建项目分开评议,苏北、苏中、苏南三个地区分开评议。
(二)评审内容
1、是否符合流域区域规划内容,规划依据是否充分。
2、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投资效益是否明显。
3、是否符合政府投资范围和事权划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