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将按照上述原则,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企业规范化、规模化建设和改造经营网络及设施、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二)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三)“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四)企业品牌建设项目;
(五)支持老字号企业恢复、改造、升级的项目。
五、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贴息:对企业规范化、规模化建设和改造经营网络及设施、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等项目的银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给予1年期贴息率3%-5%的贷款利息补助。
(二)专项补助:
1、对企业成功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中国畅销品牌、中国川菜畅销品牌、四川老字号等称号,企业开展质量、环保等认证的认证费,企业建立和改造信息化管理系统、川菜菜品研究所的研发项目、参加全国性餐饮技术比赛的获奖企业或选手给予定额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餐饮、老字号、现代流通企业拓展市场,对餐饮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餐饮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70%的资金补助;
3、对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和改造经营网络及设施、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给予适当的专项资金补助;
4、对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开设直营连锁店,每个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连锁店给予定额补助,每个店最多不超过5万元。
六、企业申报项目资金需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范围,在2005年1月1日-2006年6月30日期间竣工的项目;
(二)承担项目的企业依法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其母体设在四川境内。
(三)近三年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项目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七、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及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及现代流通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企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