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对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五)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纪律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川纪发〔2008〕18号)
(一)高度重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周密安排、行动迅速、切实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工作。
(二)严格规范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对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管理;要及时归集,进行详细的登统计,做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帐务清楚明晰。
(三)严格规范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拨付。对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拨付、转运、发放。
(四)公开、公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收支情况。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发放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公开、公示,接受监督审计,做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特别是大宗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因时间紧急未及时登统计的,事后要及时做好登统计工作,并向捐赠单位反馈使用情况。
(五)严格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顶风违纪的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骗取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工作组织不力、玩忽职守,致使出现重大问题的行为,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的通知》(川指〔2008〕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