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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十一)履行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者组织进行。招募境外志愿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八条 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对志愿者进行专门服务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识。

  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识的具体式样由自治区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涉及外籍人员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二条 志愿者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志愿者组织批准,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三条 未满18周岁的志愿者应当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监督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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