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遵守商业道德,自觉接受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按照《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规范各自的交易行为,并对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不得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下列车辆:
1. 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2. 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3.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4. 盗窃、抢劫、诈骗的车辆;
5.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痕迹的车辆;
6. 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7. 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的车辆;
8. 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9.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对车辆状况、使用时间、行驶里程、税费交纳、重大质量瑕疵、资产权属等内容进行公示。建立完整规范的二手车交易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交易档案保存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中介、经纪和为其他二手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只能为进入本市场经销的二手车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或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对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附取得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购车票据或相关证明,且发票上卖方为该经销企业),不得为其它企业及个人代开此发票。对不按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
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二手车经纪机构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佩证上岗,所聘用的人员应当到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