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国税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商建〔2008〕67号)
各市(州)商务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8号公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和机动车更新换代的日益加快,二手车交易日趋频繁,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愈显迫切。各级商务、公安、工商、国税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对于规范行业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要强化服务,加强监管,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不断提升素质,规范经营,提高效益,共同为二手车流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秩序,服务社会,造福人民。
二、加强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统筹规划
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独立设置,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汽车保有量合理确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数量,原则上成都市每增加20万辆以上、其余二级城市每增加10万辆以上可规划一个,避免盲目建设、无序竞争。市场应有交易、办公需要的固定场地,原则上成都市规划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二级城市不低于1万平方米。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二手车流通必要的服务设施,包括办理二手车交易、鉴定评估、保险、结算、纳税等服务设施条件;有严格的管理、登记、统计制度;公开办事流程、收费项目及标准、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二手车经销企业经营场所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应有达到二手车购销和展示需要的固定营业场所,有适当的经营面积;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相应经济实力;有为二手车流通提供服务的必要条件;应建立服务、治安、档案、信息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