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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的通知

  (8)辽宁省--四川省安县
  (9)河南省--四川省江油市
  (10)福建省--四川省彭州市
  (11)山西省--四川省茂县
  (12)湖南省--四川省理县
  (13)吉林省--四川省黑水县
  (14)安徽省--四川省松潘县
  (15)江西省--四川省小金县
  (16)湖北省--四川省汉源县
  (17)重庆市--四川省崇州市
  (18)黑龙江省--四川省剑阁县
  3.对口支援的内容、方式和任务中第7条,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兴建商贸流通等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摘要
  共10方面,47条政策。
  第一条 财政政策。恢复重建期间,省直各部门在分配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时,要重点向受灾严重且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倾斜。
  第五条 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减免部分重灾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管理类和其他收费。
  第七条 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第八条 调整重灾县营业税起征点。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第十一条 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应急管理
  1.地震前发生出口业务2年以上且3年内无违反税法行为的出口企业,经省国税局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于2008年12月31日前补齐相关纸质单证。
  2.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灾损毁、灭失无法补办的,主管税务机关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3.受灾地区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资料在地震灾害中损毁、灭失的,将备案单证的损毁、灭失情况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不再补办备案单证。
  4.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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