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2.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灾地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金融支持政策“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重建”第2条,
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
(七)土地支持政策
划拨土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
降低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低价。
三、《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摘要
共三部分,14条。
第七条市场服务体系。按照稳定市场、保障供应、满足需求、便民安全、增加就业的要求,优先恢复重建对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恢复生产具有重要作用的市场服务设施,恢复市场服务体系基本功能。恢复完善日用消费品网点和农副产品贸易网点。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53号)摘要
1.基本原则:“一省帮一重灾县”、“对口支援按3年安排”等。
2.对口支援安排
(1)山东省--四川省北川县
(2)广东省--四川省汶川县
(3)浙江省--四川省青川县
(4)江苏省--四川省绵竹市
(5)北京市--四川省什邡市
(6)上海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7)河北省--四川省平武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