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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的通知
(川商改〔2008〕25号)


各市州商务局、扩权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
  汶川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出台了系列政策。为便于灾区商务系统了解相关政策,现将有关涉及商务工作的政策摘要印发各地。
  希望各地加强政策服务,主动上门送政策,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增强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充分运用政策推动灾后恢复重建,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指导,尽快恢复灾区商贸流通业和对外经济贸易,夺取抗震救灾和商务工作健康发展的全面胜利。

  附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摘编
(四川省商务厅 2008年7月31日)

  一、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摘要
  条例自2008年6月8日起施行。
  分总则、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九章,共80条。
  1.第二章过渡性安置第11条中,明确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按比例配备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2.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第25条中,明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市场服务体系规划等9个专项规划。
  3.第五章恢复重建实施第35条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并具体组织实施商贸流通等恢复重建。
  4.第五章恢复重建实施第五十条中,明确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二、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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