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冰冻、寒潮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和防灾、减灾等活动。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形式防御气象灾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