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仍然比较薄弱。虽然各县(市、区)按照省、市的要求,把县级安监局升格单独设置,列为同级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但县级安监部门人员结构不合理、技术人才配备不足,兴宁市、平远县、五华县、大埔县、丰顺县执法大队人员还没有完全到位,五华县、丰顺县执法大队队长还没有任命,梅江区、梅县执法专项编制有被占编现象,梅江区、梅县、平远县、五华县、大埔县、丰顺县执法大队的有些干部是事业编制;镇级安监机构普遍未列入编委定编,安监人员兼职多、专职少,存在队伍不稳定、待遇不落实等问题;多数县(市)还没有设立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
(四)安全生产投入有一定差距。考核周期内,各县(市、区)不同程度增加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资金相对短缺。兴宁市、梅江区、梅县、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五华县虽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但有些县级财政部门没有下发专项资金的文件。丰顺县没有按照规定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工作经费也没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在现场检查的企业中,发现部分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未掌握安全管理技能,未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对重点部位的监管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也比较混乱。
(六)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滞后。虽然各县(市、区)都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操作性,没有组织进行演练。同时,各县(市、区)都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也没有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严格的备案,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甚至是有些应急管理工作难以落实下去。
(七)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够规范。在考核中,发现各县(市、区)存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够规范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均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没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个别县的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结案由县安委会批复,存在批复主体不合法的现象;个别县政府召开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后,以安委会的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存在主体错位现象;县和镇级政府不同程度存在安全生产工作资料不规范的问题,缺乏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台帐。
四、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