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列运营驾驶员给予表彰奖励,并向社会公布。
(一)连续5年考核等级为优良的;
(二)参与重大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
(三)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重大事迹的;
(四)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立功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一年内,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中,考核不合格和因违规被注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总数不得超过20%。
从2012年起,一年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优良道路运输驾驶员占本单位道路运输驾驶员总数不得低于下列比例:
(一)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不得低于70%
(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不得低于50%,其中一类班线和二类班线不得低于60%;
(三)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运输的,不得低于50%
(三)从事出租汽车运输的,不得低于50%;
(四)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不得低于30%。
第三十三条 在一年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优良驾驶员占本单位道路运输驾驶员总数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应当适当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线路和运力资源。
(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高于80%,其中一类班线和二类班线高于85%;
(二)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运输的,高于80%;
(二)从事出租汽车运输的,高于80%。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违规驾驶员再培训考试合格前,仍继续从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通执法机构指包括区县(自治县)有执法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