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不服,可以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诚信考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员诚信考核档案,及时掌握本单位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并作为培训、辞退道路运输驾驶员,调整道路运输驾驶员工资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社团组织对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道路运输违规人员再培训和考试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三)从业资格证件因吊销、撤销等违规原因被注销的。
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人员,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应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工作。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