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道路运输违规驾驶员再培训结业证明》和《道路运输违规驾驶员再培训考试合格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栏内标注再培训起止时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诚信考核系统,清除再培训前的计分。在本次诚信考核中,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到备案登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诚信考核周期期满后20日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在收到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到服务单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诚信考核等级签注手续。
道路运输驾驶员需要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诚信信息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本辖区备案登记服务考核期满驾驶员的相关数据及材料进行核实并评级,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的“诚信考核记录”栏中标注诚信考核起止时间,签注诚信等级,加盖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并将考核情况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诚信考核周期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第二十条 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劳动用工关系变化,尚未转入新聘用单位,应纳入原服务单位进行考核;转入新聘用单位的,纳入新聘用单位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道路运输驾驶员本次诚信考核的计分分值、等级以及下一次签注诚信考核时间等相关信息和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诚信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举报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据实处理或将有关举报材料转到有关部门处理。
举报人应当如实签署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