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有关部门抄告的以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掌握的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三)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查处和本行政区域外抄告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规的情况;
(四)服务质量记录,包括经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以及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责任人、受理机关及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基本情况信息保存到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者吊销后十年。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等信息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违规行为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及时将处罚及计分情况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实行电子化从业资格证件的,相关信息直接存入电子证件和诚信考核系统。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计分;由公安、安监、劳动和社会保障、技术质量监督、物价管理等部门转来的行政处罚情况,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进行计分;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并转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计分。所有计分情况应及时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对非本地备案登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定期抄告相应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其他省市抄告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信息,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计分并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第十七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考核计分达到20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由最后扣满20分的机构出具《道路运输违规驾驶员再培训通知书》。被扣满20分的人员应根据《道路运输违规驾驶员再培训通知书》的要求,到具有道路运输违规驾驶员再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不少于18个学时的再教育培训并考试。考试合格后凭《道路运输违规驾驶员再培训考试合格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