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考核期满,清除计分,不转入下一考核周期。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计分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
第十条 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道路运输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以上;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分值未达到20分。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分值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三章 诚信考核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本辖区备案登记服务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建立诚信档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存入诚信考核系统。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道路运输驾驶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时间、备案登记情况、变更记录以及培训教育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