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全市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予以公开作出的审查结论或者提出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涉密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信息除外。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应当协助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