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已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定期考核、滚动管理,以认定资格和条件等为依据(具体考评标准另行发布),组织专家每2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提出整改措施并作出改进;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省科技厅将进行通报,取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并酌情收回有关经费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认定及考评等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厅应当撤销申报单位的认定资格,并取消其两年内申报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科技厅将优先给予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十五条 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直接实施或参与实施的科技项目,优先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或推荐国家科技计划给予支持;对绩效显著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6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认定申请书
(试行)
中心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编制
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编写提纲
一、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目的和意义
重点说明本技术领域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必要性、可行性及对行业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
二、国内外发展趋势及国内需求状况
(一)国外发展现状与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