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九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部审核后,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验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九十六条 工程竣工时,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各种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复制件)和竣工图,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企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已竣工验收工程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竣工图,并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有关工程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第九十八条 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后,企业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
第四章 企业信用管理
第九十九条 对建设工程企业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建设局、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和委托的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一百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一百零一条 市建设局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市建设局应建立统一的标准,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建设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并通过东莞建设网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采用《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手册》)和网上电子信用档案两种方式。电子信用档案信息由市建设局负责登录。信用手册与电子信用档案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信用档案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
(一)基本情况: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它相关负责人和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从业人员状况,企业股东情况,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
市外企业应明确在莞办公场所和技术管理人员。
(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业务范围、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情况等;
(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四)良好行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表彰情况(包括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工程质量或安全奖等信息);
(五)不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六)信用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人员的行为予以记分,由电脑自动形成信用等级。
第一百零四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主管部门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基本情况:企业在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时,提交有关资料,由市建设局核查后,建立信用信息的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业绩情况: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业绩数据的申报,由市建设局确认。
1. 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网上填报合同主要内容;30日内,持合同到市建设局登记,确认工程基本情况;
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自变更或签订后一周内送市建设局更改。
2. 完成任务后30日内,网上填报工程完成任务信息,提交由发包人(委托人)出具的建设工程情况评价意见,并持有关资料到市建设局登记确认工程业绩情况,作为企业升级和年度复查的材料之一;
未出具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评价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委托人)对完成情况不满意,不作为其业绩。
(三)变更情况: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的变更申报,由市建设局核查后予以修改。
(四)良好行为:企业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应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建设局认证后予以录入。
(五)不良行为: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机构)报市建设局并附上证明资料,市建设局认证后予以录入。
(六)信用等级:通过市建设局认定后录入的行为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