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二)协助做好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提出建议;
  (三)对承包企业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方案(包括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申请、变更进行初审,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初审报告;
  (四)督促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五)参与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和请示;
  (七)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八)协助做好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九)参与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的检查;
  (十)参与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对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审。
  第四十七条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检查承包企业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定期巡视存在较大危险的工程作业情况、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设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执行情况,核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三)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四)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检查和记录承包企业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五)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第四十八条 监理企业参加投标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监理部人员名单,工程中标、签订监理合同后,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员在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时,应当对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理,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蔽工程和其它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第五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节 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五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所有规定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事项内容保守秘密;
  (二)向招标人提交代理报告;
  (三)接受招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四)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委托范围包括:
  (一)拟订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
  (二)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发出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资格预审文件);
  (四)审查投标人资格;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包括印发答疑会纪要);
  (六)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七)草拟合同;
  (八)招投标文件的管理;
  (九)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拟定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答疑会纪要)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招标代理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
  第五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结果报告、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上加盖公章。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加盖公章。
  第五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报备手续。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该行政监督部门。
  第五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存所代理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完整档案资料,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复制存档。原始档案资料在投标会召开后二日内密封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管。
  招标代理机构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依法核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查阅。
  第五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由中标人支付。
  第六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