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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加强对原材料检验工作,对原材料做好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
  搅拌楼、生产车间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等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当遵守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核定的检验能力承担业务工作并出具试验报告。相关试验数据应当采用电脑软件管理并尽可能实现自动采集。
  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试验室内部应当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试验报告单、原始记录、报表必须建立台帐,并统一分类、编号、归档。
  第三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应当根据本企业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预拌混凝土出厂应考虑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坍落度损失值。
  第三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进行检验,出具出厂合格证,并应记录存档。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向施工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在供应混凝土前向施工企业提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
  (三)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及原材料复验报告。
  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按批次签发,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相同、一次连续供应的混凝土为一批次。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应在该批次混凝土强度检验后5日内送施工企业,有抗渗或其他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在有关项目检验后5日内送施工企业。生产企业在向施工企业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的同时应提交该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的复验报告。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监理企业的监督下,会同施工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查验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应当退货;
  (三)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
  (四)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的偏差范围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施工企业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征得监理(建设)企业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企业调整。
  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建设)及生产企业应当在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上会签。交货验收手续完成后立即组织卸料。
  第四十条 预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使用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在交货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和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向市建设局报送上月的统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配置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
  (三)配合比未经设计验证直接用于生产及不按规定计量的;
  (四)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的;
  (五)生产不按配合比、混仓使用材料或偷工减料的;
  (六)出厂未留置强度检验试件的或试件标识不清或不准确的;
  (七)将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工程的。

第五节 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企业应当派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项目监理部,从事监理业务。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第四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二)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分包企业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调换不称职的人员;
  (五)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部的文件和指令;
  (六)审定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七)审核签署承包企业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八)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九)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企业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企业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第四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以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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