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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文书签发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1、签发条件: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规程,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对工程质量已构成实际损害,依相关规定需进行整改的,发出《工程质量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至清除隐患或达至合格标准。整改期间,如质量责任单位确实需要延长整改时间的,须书面说明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明确整改完成时间。

  2、签发程序:由监督员签发,签发前须报告监督室主任(镇街责任监督员报告质监组组长)。

  3、跟踪处理:质量责任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填写《工程质量责令整改回复单》报送监督员,监督员收到《工程质量责令整改回复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整改期限到期后质量责任单位对整改情况仍未进行回复的,监督员应在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项目,监督员应在《工程质量责令整改回复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发现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及时下发《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三)《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1、签发条件: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规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现场质量失控,已发生较严重质量问题,依相关规定需局部停工的,发出《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限期停工整改。

  2、签发程序:由监督员提出,报监督室主任及主管站长同意后,由监督室主任签发。

  3、跟踪处理:《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下发后,监督员应在责令停工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复查质量责任单位是否按要求停工,未停工的上报建设局。整改期限到期后质量责任单位对停工整改情况仍未进行回复的,监督员应在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质量责任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应向项目联络员提交《工程复工申请报告》,项目联络员收到《工程复工申请报告》后报监督室主任,由监督室主任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监督员进行复查。复查发现质量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视情况报建设局立案调查并提请行政处罚。

  镇街质监机构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市站的项目联络员,签发程序可参照市质监站要求制定。

  (四)《工程复工通知书》

  1、签发条件:质量责任单位已按《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向质监机构提交《工程复工申请报告》,并经复查确认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报监督室主任及主管站长同意后,由监督室主任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恢复施工,原则上应由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质监机构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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