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文书签发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建质安〔2008〕34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质监组、生态园办公室:
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文书签发行为,统一监督文书格式、签发条件、签发程序、跟踪处理和文书归档做法,制定以下工作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督文书格式
(一)本通知所称监督文书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告知书》、《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工程复工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整改通知书》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查意见书》,以及其它与工程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公函等。
(二)市质监站制定监督文书统一式样,并按类别统一编号格式,各单位可按照监督文书统一自行印制,参照附件编号格式进行编号。
(三)监督文书采用无碳复写形式,一式三份,监督机构、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二、监督文书签发和跟踪处理
监督文书由监督员、监督室主任(质监组组长)按权限范围进行签发,文书内容保证观点明确、用语规范、字迹清楚,加盖签发单位公章,签发单位必须对发出的文书及时跟踪处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告知书》
1、签发条件:用于告知责任主体执行有关质量标准,对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阶段或技术环节引起注意和重视,对违反质量规定行为提出警告和整改要求。
2、签发程序:由监督员签发。
3、跟踪处理:如提出整改要求的,应加注整改期限,质量责任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填写《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报送监督员,监督员收到《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后视情况是否需要复查,需要复查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期限到期后质量责任单位对整改情况仍未进行回复的,监督员应马上进行跟踪,如确认相关问题未得到任何处理的,可发出《工程质量责令整改通知书》。复查通过的项目,监督员应在《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发现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已造成工程实物质量问题的,应及时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二)《工程质量责令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