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其他与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深基坑工程安全,依法承担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和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和文字资料等)、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测方案以及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资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经论证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岩土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专门的勘察。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十条 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满足深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中有关勘察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深基坑支护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中,开挖深度小于8米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开挖深度大于8米(含8米)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