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矿山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造成农用地破坏且不能复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采矿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用地申请;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六)环保部门意见;

  (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按下列情形组织用地报批:

  (一)占用集体土地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属乡镇企业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占用未利用地的,1公顷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公顷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四)占用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具体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用地单位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第十一条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持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矿山采矿结束后,在符合国家、省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用途等方式继续加以利用。

第三章  临时用地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