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矿山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矿山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梅州市矿山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矿山用地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用地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山用地,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实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占用的土地,包括选矿场、采场、工业广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用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矿山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 矿山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矿山用地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七条 因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土地,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