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惠府〔2008〕29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东江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和违法设置的堆砂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东江河道惠州市区惠城区辖区段的违法采砂船舶、运砂船舶以及违法设置的堆砂场,超载、超限运砂车辆。
二、整治工作由惠州市河道采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惠城区政府,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局、公路局、公安交警支队,东江航道局和惠州海事局等单位组织实施。其中,惠城区政府牵头组织对违法堆砂场的清理整治工作,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对违法采砂、运砂船舶以及超载、超限运砂车辆的清理整治工作。
三、在省水利厅规定的东江河道惠州市区惠城区辖区段河砂禁采区范围内,禁止一切采砂船(含其它采砂设备)从事采砂活动,违者按照《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市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可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法锚泊、停泊和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由惠州海事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