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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近年来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为我市的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政策环境,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符合法律、切合实际、科学严谨、全面及时、维护统一、注重质量”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转变政府职能和关注民生为重点,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核心,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为目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二)目标任务。市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的要求,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继续有效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市直各部门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和标准
  清理工作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废止或修改或宣布失效,大部分条款或者主要条款内容需要废止或修改的,应当全文废止。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例如,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应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予以修改;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宣布失效;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应予以废止;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例如,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的,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予以废止或修改;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八)上位法修订后行政规范性文件未修订等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冲突,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九)其他依法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四、清理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先由具体负责实施该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政府部门根据《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表》(见附件1),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逐件进行梳理,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对需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并代市政府起草《关于修改〈惠州市……〉的决定》(样本见附件4),按照要求填写《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一)》、《惠州市政府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表(二)》、《惠州市政府需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表(三)》(见附件2),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有关表格、修改决定的文本和电子文档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进行综合审查后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负责清理,对需要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正式发出文件,并按要求填写《惠州市市直部门经清理后有效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统计表》、《惠州市市直部门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惠州市市直部门清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有关表格,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件,清理后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电子文档报市法制局。
  (三)市法制局将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保留及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并汇编成册,发放到市政府各部门,并通过惠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惠州市法制局网向社会公布。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清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定清理工作责任人,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工作。要根据清理工作的统一安排,制定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方案,并适当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全力以赴,按时、高质完成清理任务。
  市政府各部门要在2008年5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法制局(联系人:鄢志文,联系电话:2808903)。
  (二)加强沟通指导,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法制局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三)加强宣传,及时通报。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市政府各部门可以设立和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各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附件:1. 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表(共249件)
  2. 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一)
  惠州市政府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表(二)
  惠州市政府需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表(三)
  3. 惠州市市直部门经清理后有效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惠州市市直部门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惠州市市直部门清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情况统计表
  4. 关于修改《惠州市……》的决定(格式示例)
  5. 最近几年颁布的部分法律目录

  附件1
  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表(共249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清理单位

1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上市肉牛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通告

惠府〔2001〕57号

市经贸局

2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市区专业批发市场发展的优惠规定

惠府〔2001〕120号

市经贸局

3

惠州市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暂行实施办法

惠府〔2002〕19号

市经贸局

4

惠州市生猪屠宰及肉产品经营管理办法

惠府〔2002〕98号

市经贸局

5

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

惠府〔2007〕167号

市经贸局

6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属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惠府〔2002〕116号

市国资委

7

惠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惠府令第6号

市国资委

8

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惠府〔2005〕140号

市国资委

9

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

惠府〔2006〕15号

市国资委

10

惠州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

惠府〔2006〕43号

市国资委

11

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惠府〔2007〕114号

市国资委

12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红花湖景区规划范围的通知

惠府办〔1992〕38号

市规划建设局

13

惠州市燃气管理暂行规定

惠府〔1997〕22号

市规划建设局

14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惠府〔1998〕32号

市规划建设局

15

惠州市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惠府〔1998〕61号

市规划建设局

16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通知

惠府〔1998〕88号

市规划建设局

17

惠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惠府〔2001〕31号

市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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