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工人工资手册管理,是指使用《建筑工人工资手册》(以下简称工资手册)对建筑工人的工作内容、劳动计酬和薪酬支付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与建筑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第四条 工资手册由建设部门统一印制,由建筑施工工地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向工程所在镇(街)城建部门申领,并向建筑工人免费发放。
第五条 工资手册实行以工程项目和建筑工人为基本单位的管理方式,每人每项目发放一册。由施工用工企业落实班组负责人为班组建筑工人工资手册进行登记;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指定用工负责人对项目建筑工人工资手册记录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条 工资手册附有劳动合同文本,供施工用工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随工资手册由建筑工人保管,另一份书面合同由施工用工企业保存。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用工的管理,对项目建筑工人领取工资手册情况逐一登记,建立台账管理,并将工资手册发放明细表及增减变动情况定期报工程所在镇(街)城建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劳动部门应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对辖区建筑施工工地实行建筑工人工资手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没有向建筑工人发放工资手册或没有按规定及时为建筑工人的工资手册进行记录的,要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用工企业限期改正。
第九条 对于没有落实建筑工人工资手册管理、不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地,出现工资报酬争议的,施工用工企业应对工人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 对于没有实行建筑工人工资手册管理、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等不良影响的,将作为不良行为,由市建设局在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施工用工企业的《信用管理手册》中予以记录,向社会公示;对企业投标资格、企业评先进和工地创优等工作联动处理,并予以相应处罚。同时,由劳动部门依法对施工用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